[法律依据]
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第四条
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强制报废,车主将机动车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,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、牌照、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(1)本规定符合第5条规定的使用寿命;
(2)经维修、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;
(3)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;
(4)检验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北京可以报废外地车辆。
报废出售出售的机动车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和行驶证。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,因车辆损坏不能开回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。车辆所在的车辆回收企业。转让机动车出售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、拆除,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。废弃校车、大型客车、货车等商用车辆,在废弃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拆除。
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在机动车报废后7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号、驾驶证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复印件报废旧机动车管理处。车辆解体,申请注销登记。
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提交的证件、凭证进行审核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、驾驶证,并传输报废机动车信息。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车辆管理处到登记地点,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报废机动车信息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,并出具注销证明。https://www.bjpai.cn/